民法典中200余条内容都与这项工作密切相关|民法典与检察工作
80余条涉及行政登记的条款,21条涉及征收征用类的条款,9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60余条涉及行政履职、服务型行政的条款……民法典在给公民民事合法权益带来新的更全面保护的同时,也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这些无疑也给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多新挑战、新要求。
“检察机关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以民法典为参照,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站位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这个要求的一项最重要工作就是学习贯彻好民法典。
民法典中至少有200余条内容与行政检察监督相关
行政检察与民法典到底有什么联系?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既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周姝认为,民法典是行政检察工作新的基本遵循和参照,行政检察也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长期以来,行政检察工作强调的是规范公权力,通过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间接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私权利。而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以民为本的基本立场决定了行政检察应当更加强调落实各种公民权利的保护,坚持把民法典的各项规定贯穿落实到行政检察工作中,而不应当仅仅关注公权力的运行规则。”周姝说。
周姝告诉记者,民法典新设了相当多的行政职责规范,比如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新增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个人信息保护,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与义务。“民法典这些新的内容,不仅是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也必然成为行政检察的依据和参照。”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则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检察与民法典的“亲密”关系。张相军说,民法典对现行分散的单行民事立法进行了编订纂修,也对原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了重要修改补充,不仅加强了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体系的规定,也确立了其与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协同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民法典中至少有200余条内容与行政检察监督密切相关,尤其是涉及行政登记、征收征用、个人信息保护、合同、履行法定职责等法律规范。”张相军表示,行政检察既负有监督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的重要职责,也负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民法典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做实、做强行政检察,实现“一手托两家”的使命,具有重大长远的意义。
根据民法典对行政机关职能新要求适时调整监督重点
民法典将给行政检察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朱虎认为,民法典给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新变化首先表现在监督范围上。
“民法典明确和保障了人民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为行政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行政检察监督也应当以民法典为标尺,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范围内,对减损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各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纠正。”朱虎说。
对此,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六部副主任石娟表示赞同。石娟说:“民法典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形成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时,应当着重监督纠正行政机关违背物权、人格权、亲权等方面民事法律作出的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例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物权的保护,限制了行政主体随意征收征用,检察机关就应当加大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监督力度。”
张相军也表示,根据民法典对有关行政机关职能的新要求,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和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例如,民法典第66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这就是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公示登记责任。再比如,民法典第238条规定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243条规定的征收补偿、第267条规定的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第338条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等,都进一步强调了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该类公民权益的征收、征用等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规定。”张相军说,类似这些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新要求都将成为行政检察下一步的监督重点。
相当部分行政争议因民事法律关系引发,消解民事争议甚为关键
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检察机关如何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自觉投身法治政府建设,通过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定分止争?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秋梅有着自己的深刻理解。
杨秋梅说:“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其实已经点出了民法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刻影响。”她认为,民法典很多规定都与行政机关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时要将民法典作为监督的标尺,对政府机关是否存在侵犯人民群众民事权利的情形开展监督,以此更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杨秋梅也表示,在开展监督的同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不少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是保护自身民事权益。如当事人要求法院撤销不动产变更登记,其真实意图可能是希望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此类案件,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就要准确运用民法典,告知当时人通过正确的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或引导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少诉累。”杨秋梅说。
张相军也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到外地长住。一年后政府决定征收该区域所有房屋,乙冒充房屋所有权人出面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数额,后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乙同意并领取了补偿款。甲知情后,认为房屋补偿对象错误并且补偿过低,就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冒领的补偿款。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张相军说,这类案件在化解行政争议时,既要审查行政裁决是否合法,又要依据民法典审查裁决内容是否适当。要把重点放在民事争议的化解上。妥善处理化解民事争议后,行政争议化解自会水到渠成,反之,行政争议的化解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张相军告诉记者,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行政争议是因处理民事法律关系而引发的,相关民事争议的消解对于行政争议的最终解决甚为关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两个目标的结合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综合运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基本原理,妥善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张相军说。
贯彻民法典要在学、用、讲上多下功夫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行政检察人员应该如何适应这一变化?
张相军认为,除了要在思想上认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更要在学、用、讲上多下功夫。
“学习贯彻民法典对全面提升行政检察工作品质提供了难得契机。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广大行政检察人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力量。”张相军说。
朱虎认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会给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三大挑战。“其一是行政检察与民事检察、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协同;其二是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改废释’;其三是强化监督举措的研究。”
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朱虎给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要学好民法典,不仅要学与检察职责相关的条文,还要学习民法典各项基本原则和整体体系。其次,要用好民法典,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注意总结典型案例,实现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适用的引领性作用。最后,要宣传好民法典,不仅要宣传好民法典的各项新规则,更要宣传好民法典中的人民中心、人民至上、平等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基础立法思想。”
采访中,周姝告诉记者,目前杭州市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已经组织了多场民法典专题学习,还安排专人对民法典中与行政法直接有关的条款进行研究梳理,着重研究如何做好民法典与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现阶段,最重要的还是要是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落实到行政检察工作中。比如,要加大力度办理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伤认定、拆迁安置、行民交叉等领域的行政检察案件,更加积极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周姝说。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文字:巩宸宇
编辑: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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