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诉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据悉,这是自治区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22日,消费者冯女士向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她于当年4月在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哥出行公司)的APP公众平台上办理了使用该公司共享汽车的手续,并交纳了1000元押金。5月2日,冯女士发现小哥出行APP公众平台站点上有车辆,却显示无可用车辆,这种情况持续几天后,各站点的共享汽车越来越少,一些站点也在APP平台上陆续消失。5月17日,冯女士拨打小哥出行公司客服电话,要求退还押金,客服答复15个工作日后退还。但之后,客服电话便再也无人接听,平台也无任何消息。
冯女士于是向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小哥出行公司的不退还押金行为。
据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那段时间,除冯女士外,还有不少消费者投诉小哥出行公司。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实地调查、公开登报约谈、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都无法与小哥出行公司取得联系。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认为小哥出行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任党芳说:“这是自治区消协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就是维护广大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一种新业态、新经济模式,当前这样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发生了不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但经营者逐利试错的代价不应由消费者买单。”
2014年,修订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可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任党芳说:“很多情况下,由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较高,往往放弃维权,而消费者协会具有法律赋予的诉讼地位,可以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次只是一个开始,今后我们在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会更多尝试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据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冯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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