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呵护生态鱼类,禁止非法捕捞”“电鱼不是娱乐,可能涉嫌犯罪”。7月5日上午,城关区检察院联合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兰州市全民健身中心体育文化广场开展了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法治宣传活动,参加此次活动的还有4名“红马甲”,这还得从城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说起。
2022年10月10日15时许,李某某与阁某甲在城关区青石湾村黄河边,李某某使用其购买的电击捕捞设备在黄河内捕捞鲫鱼、黑鱼各1条,乌龟2只,阁某甲拾取电击捕获的鱼类,其中黑鱼和鲫鱼后被阁某甲食用,乌龟2只由李某某带回家饲养。2022年10月11日15时许,张某某驾车将阁某乙、阁某甲载至青石湾村黄河边,张某某使用从李某某处借来的电击设备在黄河内捕捞鱼类,阁某甲提水桶装具拾取捕获物,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三人尚未捕捞到水产品。
保护环境,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子孙后代。为了让4名当事人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切实承担起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城关区检察院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身体力行参加“护鱼”法治宣传等黄河生态保护治理志愿服务实践活动。较过去执法人员单一的普法模式,当事人现身说法也更加能够增加群众参与黄河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对社会大众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环境效益和司法效益。
“原来我们都不知道黄河禁渔,更不知道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毒鱼、炸鱼就涉嫌犯罪”“黄河是中华文明的源头,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黄河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我们想在黄河中放生,但是不知道如何登记”宣传现场,许多市民驻足围观,城关区检察院及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向现场群众详细宣传了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
城关区检察院要求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是该院继要求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进行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措施的另一种措施探索,也是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行为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基础上,对提供公益服务案件类型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城关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案正人、以人促改、以改护河”的价值取向,创新恢复性司法举措,通过“增殖放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补偿方式,积极引导行为人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水资源保护中的担当和作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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